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节选)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院(系)级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所属院(系)和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合理设置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院(系)级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 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级党组织领导。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员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