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二级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加强二级管理,推进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行政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是学院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当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校工会指导以及学院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集中教职工的智慧,促进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党组织要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学院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和提案,为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开展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必要条件;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等重大问题等,以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决定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学院内部岗位责任制方案、岗位聘任方案、各类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学院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第六条 学院领导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宣传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会议精神和决议,尊重和支持学院领导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学校二级学院人数超过30人的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学院教代会代表由两部分组成:学校教代会代表和学院选出的学院教代会代表。各二级学院教代会人数为15-21人(单数)。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学院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系(室、所)参加选举。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人数不足30人的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教职工代表的条件、任期及改选方式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院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学院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更换补选:调离本学院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学院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代表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青年、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学院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善于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学院的教职工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作为列席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由学院教代会主席或教职工大会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学院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分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院行政领导协商,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提请代表会议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相关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分工会为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学院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分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院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分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