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学校行政部门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和处理教代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提供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工会会员;
(二)政治坚定、品行端正、工作扎实、办事公道、遵纪守法;
(三)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强;
(四)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中成绩突出,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
(五)热心教代会、工会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参政意识和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应当包括: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各分工会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工会会员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教代会应当设立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代会代表退休、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教代会代表的增补与更换:教代会代表届内校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随其带入新的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予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2)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教代会执委会;(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代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二十一条根据大会需要,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5年为一届,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主持教代会届中全体代表大会;提出教代会的议程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教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经过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要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提案评选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等。
第五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
(二)按照筹备工作组的要求,组织选举并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组织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闭会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五)指导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团开展工作,对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宣传教育,保证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
(八)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向教代会提出提案,提案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的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人提出、正式代表三人以上(含三人)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表述应简明扼要。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六)其他不适宜作为提案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有的未立案的提案也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组提案组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组提案组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学校院办;
(二)院办报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